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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发 [2006]13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30

鲁国税发 〔2006〕1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2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接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763号)精神,为确保全省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税务登记换证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税务登记换证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具体工作按照总局、省局税务登记换证相关规定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有关规定,并做好对纳税人相关宣传、辅导及服务工作,切实规范工本费收费行为,真正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的规定,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收工本费;自2006年1月1日起至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前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时,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对按规定免收或减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情况,请各市局填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免收及减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并附有关说明,于2006年12月15日前报省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11号)规定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收情况统计表》不再报送。  三、关于税务登记换证的具体方式方法  各地国税机关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疏导,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  在进行税务登记换证公告时,要就纳税人申请换证需报送的证件、资料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也可以相互代为发放。税务登记表的报送(收取)应在规定的税务登记换证期限内进行。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表格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分散打印、发放,也可以集中打印、分散发放。办税服务场所在集中领发证件时,可以适当增设换证窗口,方便纳税人领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快速通道,为边远地区和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对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各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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