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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8]2434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6:56

京财税[2008]24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25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8]2434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补充意见明确如下:
    一、申请享受财税[2008]104号文件第四条第1款规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持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其开具的捐赠货物证明单据,连同《抗震救灾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审核确认表》(样式后附),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确认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2008年5月12日至财税[2008]104号文件下发期间,纳税人捐赠抗震救灾货物并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确认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对纳税人已缴纳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税款,可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对所辖纳税人在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捐赠抗震救灾货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填报《捐赠抗震救灾货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样式后附),于2009年1月20日前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纳税人在享受财税[2008]104号文件第四条第2款向受灾地区捐赠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时,应留存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其开具的、注明是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附件:1.抗震救灾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审核确认表
    2.捐赠抗震救灾货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3.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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