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9〕2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17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9]110号)转发给你们,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使用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我局原按省局要求印制的左上角印有“国税”字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机动车销售发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电脑版发票及手工百万元版发票。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经与我市公安部门协商,我市原印制的百万元以下(包括十万元版,万元版,千元版)手工机动车销售发票可限于在深圳市内流通使用,直至使用完为止;新的机动车销售发票请到深国瑞印刷厂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