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05〕2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09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旧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二手车销售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州、地国税局按年用量向省局报送印制计划。
二、二手车发票代码延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旧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04〕26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代码:152000562190。
三、原《贵州省旧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使用到2005年9月30日,各地在9月30日前清理造册缴销。
四、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在2005年8月31日前,将印制计划报省局。
二○○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