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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5]1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12

京国税发〔2005〕1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131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于技术进口所涉及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程序,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办理时限,进一步提高报批效率。  二、对于外国企业委托办理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受托方应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材料。三、各局在受理上述减免申请时,如对商务部门出具的建议函有疑问的,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5年5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鼓励技术进口,规范税收减免程序,现对技术进口所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技术进口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对外商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需减免所得税的均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首先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建议函分为A类、B类两种(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申请B类,其他的均申请A类。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三)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四)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  (五)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  (六)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以合同/章程批文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前款《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到合同/章程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四、受让方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后,同时提供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其它材料,向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五、商务部门在出具建议函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原则上不得出具建议函:  (一)进口限制类技术的;  (二)合同条款中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  (三)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成率超过5%的。  对其中确属技术先进需要出具建议函的,应附有特别说明。  六、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议函有疑问时,可提请商务部予以复核。  七、商务部负责统一设计建议函的格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到商务部网站科技司子站法律法规栏目内下载。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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