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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5]20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12

闽国税函〔2005〕2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16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设区市每月通过ftp从总局自行下载纳税评估企业名单。

二、 评估结果于次月20日前上报省局(具体路径:省局/流转税处/申报异常)。

三、 各设区市将确定的正常峰值和2005年6月征期异常企业户数统计后于6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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