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5〕1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25
注:根据2008年5月2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49号),“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147号)本文转发的总局文件第二、四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147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5年5月25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147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