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7]57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退税部门必须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以软盘(3.5寸)形式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月20日至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领取总局下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1997年12月的数据实行试传输,因此,要求各区县局退税部门于1998年1月8日前将1997年12月份的数据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各区县局上报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由“审核系统”(TS-SH)自动生成,其文件名应为:DLIM.DBF。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规则
1.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证每一联的右上方应书写清楚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0位。
年份(2位)+行政区划(4位)+流水号(4位)
2.输入“审核系统”(TS-SH)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应按京国税[1997]11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12位。
年份(2位)+行政区划(4位)+流水号(4位)+项号(2位)
1997年12月16日
附件: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数据结构
序号〖〗字段名称〖〗字段类型〖〗字段宽度〖〗小数点位数〖〗字段含义
1〖〗NO〖〗Character〖〗12〖〗〖〗代理证明编号
2〖〗DATE〖〗Date〖〗8〖〗〖〗开具日期
3〖〗CPCODE〖〗Character〖〗10〖〗〖〗出口企业代码
4〖〗WT_CPNAME〖〗Character〖〗26〖〗〖〗委托企业名称
5〖〗NSRDJ_NO〖〗Character〖〗15〖〗〖〗委托方纳税人识别号
6〖〗WT_CPCODE〖〗Character〖〗10〖〗〖〗委托方海关企业代码
7〖〗BGD_NO〖〗Character〖〗12〖〗〖〗出口报送单号
8〖〗LJ_DATE〖〗Date〖〗8〖〗〖〗离境日期
9〖〗HXD_NO〖〗Character〖〗10〖〗〖〗核销单号
10〖〗CMOCDE〖〗Character〖〗10〖〗〖〗商品代码
11〖〗CMNAME〖〗Character〖〗20〖〗〖〗商品名称
12〖〗CMUNIT〖〗Character〖〗8〖〗〖〗计量单位
13〖〗BG_QNT〖〗Numeric〖〗15〖〗4〖〗出口数量
14〖〗USD_AMT〖〗Numeric〖〗13〖〗2〖〗美元离岸价
15〖〗HT_NO〖〗Character〖〗14〖〗〖〗委托合同号
16〖〗YM〖〗Character〖〗4〖〗〖〗所属年月
17〖〗SWCODE〖〗Character〖〗10〖〗〖〗税务机关代码
18〖〗FLAG〖〗Character〖〗1〖〗〖〗标志
19〖〗SH_USER〖〗Character〖〗20〖〗〖〗审核人
20〖〗OP_USER〖〗Character〖〗8〖〗〖〗操作人
21〖〗OP_DATE〖〗Date〖〗8〖〗〖〗操作日期
合计〖〗〖〗〖〗243〖〗〖〗
上述字段具体含义详见出口退税软件及相关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密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利用税务系统广域网络传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并在具体办理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电子数据核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传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