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4]10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09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七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如下: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