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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4]8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44

京国税函〔2004〕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8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有关专用税票的退税申报及审核,按总局下发的2004年版出口退税软件要求进行操作。

    二、主管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所有专用税票仍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录入并上传电子信息。

2004年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提高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效率,在金税工程二期日益完善和稳定运行的基础上,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除本文第二条所列者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退税时,一律取消其“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其“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审核。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出口退税时,除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等纸质退税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专用税票只审纸质单证,不再对审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二、对下列三类出口货物,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仍应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税票与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

    (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

    (三)应退消费税的。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供货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为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物,主管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不再录入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应纳消费税的货物,主管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录入并上传所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总局将继续按月下发上述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

    四、有关取消专用税票纸质凭证的时间以后另行通知。

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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