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614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发布新版软件
本次升级包括《出口退税审核系统6.1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3版》、《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6.3版》。现已发布于市局进出口处FTP服务器(68.16.16.28)出口退税软件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
二、审核系统升级
(一)服务器安装
各局于11月24日12:00至13:00停止审核系统6.0版的审核,以便市局升级数据库。13:00正式使用审核系统6.1版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
要求:各局11月24日12:00前将你局占用的审核系统6.0版的所有审核区(包括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审核占用的)清空,以便市局进行“系统数据导入”。注意:若未清空,市局在导入数据时将导致丢失数据。
(二)工作站端安装
工作端升级由分局信息中心协助完成,11月25日前必须全部安装到位。
登录市局服务器的IP地址为68.16.16.116。数据库名为tssh2006610。数据库用户名tssh2006610。数据库口令为tssh2006610。
三、通知你局管辖出口企业可采用以下方法取得新版申报系统。
1、分局可适当刻制光盘下发企业。
2、可通知企业登录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网站(www.taxrefund.com.cn)免费下载新版申报系统软件。
必须做好现用版本的“系统数据备份”,安装新版本后,将备份数据由“系统备份数据导入”至新版本。
四、修改审批系统ODBC数据源中tssp_sj链接至tssh2006610数据库。
五、新版软件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市局统一解决。
2006年1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了做好备案出口合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对现行出口退税软件进行了升级,现将备案出口合同项下出口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国税函[2006]877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合同、电子备案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的电子备案数据作为办理相关货物出口退税的审核依据。
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过程中,外贸企业在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及生产企业在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时,须在该笔货物的备注栏内填写“HTBA”字样,将该笔货物所对应的出口合同号及合同项号等项目填报《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并报送相关电子数据。
三、出口企业在填报《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时,应注意申报出口退税货物的出口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与原备案项目一致。同一份合同出口货物分多次申报出口退税的,累计申报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对特殊商品国际上通常采取期货计价方法的在向总局报备后可按实际结算价格核定,下同)不得超过该出口合同备案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同一份出口合同涉及多种出口货物的,每种出口货物累积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不得超过备案的该种货物出口数量、出口金额(按该出口合同备案数据的“合同项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