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231号 2003-09-04
贝云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31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52号)转发给你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64号)规定的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年底。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年底。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