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39号
贝云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2年度起,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工作规程》要求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制定汇算清缴工作计划并上报市局; (二)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宣传、培训、辅导及其他准备工作; (三)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催报和受理工作: (四)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按以下程序做好以下工作: 1.完成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及其有关附送资料的审核工作。 (1)对于按时申报且报送资料齐全、逻辑关系准确的企业,完成对其年度所得税的多退少补。 (2)对于4月30日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先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按规定时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3)对于虽按时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但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包括报送资料逻辑关系有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应调整其相关的申报数据,而应向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按规定时限报送或补报或重新按要求报送。 (4)对于超过责令期限仍不报送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先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向其送达《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将核定的年度所得税税款征收入库。 (5)上述规定时限最长限期不得超过5月31日。 2.根据市局的有关工作要求,完成对汇算清缴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的审核评税工作。 3.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