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10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28号)的规定严格对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免抵退税管理。
(一)凡有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业务的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逐笔注明, 并在“声明栏”中注明“自产产品出口销售额”和“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销售额”以及“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销售额占自产产品出口销售额的百分比”三个指标。
(二)各局应对企业申报的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业务进行严格审核,并按月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情况表》(见附表)随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审批表》上报市局。
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3年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32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方可执行本《通知》。
二、增值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京国税[1996]60号)规定执行。
三、《通知》第五条以报关出口时间为准。
2002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部分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下发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