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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2]28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48

京国税发〔2002〕2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1-0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83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2]1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贯彻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各局要将贯彻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工作作为近几年征管工作的重点,并确保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努力提高各级税务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以及执法水平。在学习和培训方面,要结合各局征管工作实际组织全体税务干部深入系统地学习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切实领会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实质,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征管法实施细则》打好基础。在宣传方面,要充分利用公开办税工作的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对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以办税服务厅为主要宣传场所,通过横幅标语、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宣传橱窗等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宣传普及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在学习、宣传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按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对于不能准确把握的具体问题不得随意理解、擅自执行,注意总结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局。 2002年1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第362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新《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的第一部配套法规,为新《征管法》提供了程序性和操作性的规定。它的颁布实施为依法治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各项税收工作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新《实施细则》,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

    新《实施细则》以党中央关于“完善和稳定税制,加强税收征管”的税收工作总方针为指导,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理欠税”指示精神的要求,紧密结合税收征管实际,以全面贯彻落实新《征管法》为目标,确保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新《实施细则》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总结我国多年来税收征收管理的经验,借鉴国际有益作法,对税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具体规范,并确保实施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加快构建我国现代税收征管的新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必将带来治税思想和管理方式的巨大变革。因此,认真学习和领会新《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各级税务机关的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理解新《实施细则》。要加强组织领导,对学习新《实施细则》做出具体部署和安排,狠抓落实,使人人都能熟练把握新《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准确运用新《实施细则》,使新《实施细则》真正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大力宣传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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