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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1]39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41

京国税函〔2001〕3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3-0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39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1]5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的工作,积极组织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开展认真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在内部学习和培训方面,要注意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和基层征管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对新旧《征管法》进行对比分析,深刻掌握和领会新《征管法》的实质,积极稳妥地做好贯彻实施新《征管法》过程中的各项政策衔接工作。在对外宣传培训方面,要充分利用公开办税工作的各种形式开展对新征管法的宣传工作,增强宣传培训力度,尤其要在征期内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中的横幅标语、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宣传橱窗等形式宣传普及新征管法,大造宣传声势,为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奠定良好的基础。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2001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2001]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28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49号主席令,发布了重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配合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总局组织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新《征管法》的颁布实施既为税收征收管理提供了法律保证,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及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征管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新《征管法》,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水平。要让广大税务干部深刻领会到,新《征管法》不仅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更主要的是规范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要引导税务干部从“依法治税、从严治队”高度来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全体税务干部尤其是直接从事税收征管业务人员的培训,并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对新旧《征管法》进行对比分析,掌握新《征管法》的实质,使新《征管法》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2001年7月5日

附 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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