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9]2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该规定是我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局应组织本局干部和纳税人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本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1999年4月29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规定
现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其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国税局)负责对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北京市发票(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种类、联次、内容及其使用范围由北京市国税局负责确定。
三、北京市发票的内容应具备《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基本内容,发票上方中央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的字轨由三部分组成:1、印制年度。2、联次代号。北京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用甲、乙、丙…分别表示一式二联、三联、四联…发票,单位自印发票分别用A、B、C…表示一式二联、三联、四联…发票,固定面值票据用“固”字表示联次。3、印制批次。用1、2、3…自然数表示。发票的基本联次,第一联存根联为红色、第二联发票联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为黑色。
四、单位自印发票的发票名称第一行“——(单位全称)销售产品或销售商品或修理修配专用发票”均使用3号楷体字,第二行该联次的用途均使用2号楷体字。
五、北京市发票的防伪措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进行。即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使用专用有色萤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除此外,还在金额栏内使用防伪油墨套印古币暗徽。
涂碳、无碳发票原则上必须使用有色萤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并使用防伪油墨在金额栏内套印古币暗徽。
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指定、管理发票承印厂。承印厂所在地国税局配合市国税局对承印厂进行管理。经指定的发票承印厂由北京市国税局核发其《发票准印证》。
发票承印厂印制发票应根据《发票办法》建立印制发票的生产责任、保密、质量检验、保管等制度。
北京市国税局将定期对发票承印厂进行检查并每年进行年检。
七、纳税人领购发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新办税务登记的购票单位
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发票审批单》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并购买《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登记簿》。
2.所在地税务机关专办人员根据其经营范围,严格核定其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本数,并在《发票领购簿上》填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购。
3.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代码章、购票人员身份证(非本市人员购买发票的,除携带本人身份证外,还应携带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在京准住证)及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指定的其他证件或资料,到指定的发票供应处领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