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2〕5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9-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延期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535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延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二、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有超过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今后凡遇法定节假日均按以上规定确认纳税申报期延期事项,市局不再临时发文。以上规定如有变化市局另行通知。200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