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2〕5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9-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550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京财综[2002]16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依照执行,未经财政、物价部门和市局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2002年9月13日
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京财综[2002]16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市委、市政府京办发[2002]10号关于印发《2002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要任务》的通知要求,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要任务落实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2002年8月16日
附 件:
[1]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