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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2]7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0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2〕70号     2002-03-20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70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一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结合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京国税[1996]090号)一并进行落实,以确保我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工作规范化。        为使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2]194号)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文件会签程序的一致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京国税[1996]090号)第八条第一段中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程序,既“各业务部门起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正常公文程序先送办公室,再由办公室分交法制部门审核。”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审核程序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凡是涉及征纳双方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公文在送办公厅(室)审核前应先送法规部门,就上述公文从税法的统一性、立法技术,税收政策的协调和衔接方面提出审核意见。”        附件:1.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表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2002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金人庆

2002年2月1日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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