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流[2000]68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出版发行方式取得广告收入的一般纳税人,应对本单位广告业务占用的版面数量单独记帐核算,不能准确划分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或不能单独记帐核算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采取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比例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应以上一年度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平均比例,作为下一年度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广告所占版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比例的依据,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作调整。新办的出版单位,可以开办初期前三个月(前三个月按当月实际)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作为当年度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广告出版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第二个年度再作调整。
三、出版单位无论采取哪种计算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各区应制定相应备案及检查制度。
2000年1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划分”,因此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凡征税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应补征的税。
200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