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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2000]14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00

京国税〔2000〕1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8-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4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组成由孔繁琪副局长担任组长,张克礼、张纪清、王颖非、杨爱荣为组员的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协调与协查工作。各区县局必须高度重视此项专项检查工作,尽快成立相应的检查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工作方案,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实施,按期完成此项专项检查工作任务。各区县局应于9月10日前将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具体工作方案上报市局。市局将在检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局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二、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并且涉及面广、环节多,各区县局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深入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做到不留死角,特别要对文件中提到的重点地区购进的产品以及从重点海关报关陆运出口的货物,要做到查实查细,发现问题要一查到底。

    三、各区县局在结合前一阶段对“潮汕”地区货源自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税发[2000]146号文件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特别要对内部审批的各个环节进行复查,检查有无不符合审批程序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四、各区县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文件、京国税[2000]122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好有关政策,并对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我市对外开具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有无非自产产品以及开票不规范等问题。

    五、各区县局出口退税部门,要严格核对所收函件,检查有无不符合要求办理退税的问题。稽查部门认真检查对外回复的函件,有无非自产产品的问题。

    六、各区县局将有关检查的情况统一汇总,除准确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统计表(一)、(二)外,还要填报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检查情况表(附表1)和出口货物复函(稽查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2)。专项检查书面报告的内容要求全面、详细。各区县局将有关专项检查报告及报表于2000年10月11日前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0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1999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提高和外贸出口的增长,全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大幅度增加。出口退税的快速增长,一方面对外贸出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也有种种迹象表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活动呈死灰复燃之势。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大力度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2000年8月25日至9月25日间,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999年1月1日后办理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所退(免)税款包括出口企业在1999年1月1日2000年6月30日间办理的已退(免)税款。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线索,要一查到底,不受此时间限制。

二、检查内容

(一)骗取出口退(免)税方面

各级国家税务局除认真检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凭证是否真实有效,相关电子信息与票证对审是否核对无误,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以及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并申报办理退税等问题外,对以下货物的出口、货源、出口收汇、纳税情况等要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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