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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发[2000]7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09

大地税发〔2000〕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8-23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16号,辽地税个[200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个人将资金提供给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用以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从2000年9月1日起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个[2000]23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1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2000]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这是违法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在这种行为被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为了防止其蔓延和调节个人收入,现明确:对个人或个人合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资金提供上述人员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

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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