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业总公司(局)、集团公司,各区县经(计)委、财政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执行〈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关于执行《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办法
为了便于企业贯彻执行《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98)京经劳字第482号〕,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新分立经营实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新分立经营实体须符合第482号文件规定:
(1)分离的部门是国有工业企业为职工生活提供服务项目的生活后勤或为产品生产提供(因社会化程度低而成立)辅助保障的部门。
(2)成立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申办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的程序
1.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新分立经营实体的资格认定。申请减免所得税的新分立经营实体需符合4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新办劳服企业条件。具体手续依据《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9〕46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凡通过审批的,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2.新分立经营实体减免所得税的申办。新分立经营实体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到同级地税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享受劳服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申办享受新增营业税50%返还政策的程序
1.对享受新增营业税50%返还政策企业的确认。新分立经营实体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可根据原母体企业隶属关系,向同级税务、经(计)委、财政提出享受新增营业税50%返还政策的申请,由同级经(计)委、财政局、地税局进行资格确认。确认需要提供的主要材料:新分立经营实体的营业税税票、营业执照、申请报告。
2.在资格确认之后,由财政局商同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第482号文件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审定返还税目,确定基数,并办理具体返还手续。
(1)新分立经营实体的享受营业税优惠仅限于服务类税目征收范围,具体审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2)返还基数的确认方法。1998年以前分立的实体并达到完整财务年度的,以1998年营业税额为基数。未达到完整财务年度以及1999年以后新分立实体自成立之日起,以其完整财务年度上缴的营业税额为基数,按企业隶属关系和入库级次分别由市、区县财政局、地税局确认。
(3)新增营业税5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从企业申报财政返还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新分立经营实体融资有困难的,可申请使用北京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
申办程序如下: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向总公司、区县财政提出申请,经总公司、区县财政审核后,向首创集团信保公司推荐,到信保公司评估审核,推荐给商业银行予以贷款。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工〔1999〕35号)文件执行。
京经劳发[1999]250号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00
京经劳发[1999]2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03
相关内容
最新文章
- 房屋拆迁补偿税收政策集锦
- 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同办公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浙注协[2021]7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医保发[2021]2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