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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征[1999]3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02

鲁国税征〔1999〕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18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确保我省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顺利启用和全面开票制度的推行,省局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请核定了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工本费收取标准。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全面开票制度的推行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用票单位和个人用票费用的增加,各地在推行全面开票制度初期,应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批的收费标准以内,根据商业零售企业的承受能力和本地实际情况,尽可能地降低发票的销售价格,以保证用票单位和个人普遍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将全面开票制度顺利推行下去。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149号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核普通发票工本费的请示》(鲁国税函[1999]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票面规格为96mm×267mm的32K新版普通发票,版面采用联四印制,每份发票规格为96mm×64mm,每本份数为100份,发票联以防伪水印纸印制,并以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根据其印制成本,核定工本费为每本5.40元(3联×100份),每增加一联,每本加收0.5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税务部门向用户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标准,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取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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