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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征[1997]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工本管理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14

鲁国税征〔199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5-27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新版普通发票管理的需要,根据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范围内统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自1997年6月1日起,各级国税机关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普通发票收取工本管理费时,一律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省国税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7]1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地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鲁价费发[1997]111号文。
2、山东省统一发票出厂价格。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省国税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7]11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普通发票工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国税征[1996]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你局统一更换采用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鉴于国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与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的制做规格、要求及成本相同,同意你局该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涉发[1996]2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一、水印纸发票
1、60K 定额100份 8.00元/本
2、60K 3联×25份 2.50元/本
3、48K 3联×25份 3.50元/本
4、40K 3联×25份 4.50元/本
5、30K 3联×25份 6.00元/本
6、18K 3联×25份 9.00元/本
以上发票每增加一联,加收0.80元/本。

二、无碳(压感)防伪发票
1、60K 3联×25份 7.50元/本
2、48K 3联×25份 10.00元/本
3、40K 3联×25份 12.50元/本
以上发票每增加一联,加收2.50元/本,如增加联为普通纸,每增加一联,加收0.80元/本。

三、无碳(压感)微机纸发票
1、48K 3联×1份 0.50元/份
2、40K 3联×1份 0.60元/份
以上发票每增加一联,加收0.10元/份

四、企业专用发票:按印制成本加收20%的管理费定价。
        以上收费标准是税务部门向企业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价格,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层层加价和收取其他费用,各销售发票的税务部门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上述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附件2山东省统一发票出厂价格

山东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40K 3联×25份 3.30元/本
山东省商业批发统一发票40K 4联×25份 3.90元/本
山东省工业统一发票40K 4联×25份 3.90元/本
以上为各市地国税局与印制发票企业的结算价格,自1997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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