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福建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闽国税进[1997]
023号,以下简称《操作办法》)执行以来,为生产企业(含1993年12月
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出口货物顺利实施“免、抵、退”税办
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部份生产企业术按规定申报、征退税管理部门工作
衔接不畅、“免、抵、退”税情况的汇总上报不及时等问题。为了解决当前“免、抵、
退”税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
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是出
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促进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将直接减少税收收入。因此,各
级国税机关务必加强生产企业出门货物的税收管理,把出口货物“免、抵”税款的审
核、审批工作与组织税收收入工作放在同等的位置对待,严防骗免、骗抵、骗退现象
发生,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保证“免、抵、退”税办法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明确分工,加强审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日常管征由
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各基层征收机关,应严格要求企业按《操作办法》的规定准确
计算,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免税、抵扣由县级税务机关(或相当于县级税务机关的
国税征收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单位”)审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按季汇总,填报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必须附齐有关单证资
料),涉及退税时,由征收单位审核后,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批,并办理退
税手续;不涉及退税时,由征收单位分别在当年9月份和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将生
产企业第一、二季度和第三、四季度汇总填报的《申报表》及出口单资料报主管出口
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凡未按规定申报,其出口货物一律不得免、抵,并按下列公
式计算征税:
应纳税款=内销销项税款+外销销项税款-全部进项税款
外销销项税款=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及时提供出口单据已免、抵的税款可按年度清算,年度终了
后四个月内仍不能提供出口单据的,已免、抵的税款应予补回。缺出口单证应补回的
“免、抵”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缺出口单证应补回已“免、抵”税款=缺出口单证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
币牌价×2×退税率
三、及时、准确上报“免、抵、退”税情况。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由县级税务机关于月后20日内向地市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填报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统计表》,并抄送同级计财部门;
地市出口退税机关于月后25日内汇总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并抄送同级计财
部门。福州八县的“免、抵”税情况,由福州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和外税处汇总上报。
省局外税分局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情况立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
理处汇总上报。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统计表
( 年 月)
编报机关: 税额单位:万元
实行免 本期申 出口额 本期免抵 年度累计
序 项 目 抵退税 报企业 (万美元) 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
号 企业户数 户数 本期 年度 合计 免抵 退税额 合计 免抵 退税额
累计 税额 税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 合 计
一、内资生产
2 企业自营
(委托)出
口小计
3 1、增值税
4 2、消费税
二、外资生产
5 企业自营
(委托)出
口小计
6 1、增值税
7 2、消费税
局长: 处(科)长: 复核: 制表: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县级税务机关按月按实际审批免抵税额于月后20日内向地(市)级主管退
税税务机关报送,地(市)级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汇总抵退税额,于月后25日内报省局进
出口税收管理处,并抄送同级计财部门。
闽国税发[1998]01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39
闽国税发 〔1998〕0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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