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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发[1997]178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14

云地税发[1997]17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05-22

二、对我省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在 1997 年 1 月 1 日前已按原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 号通知规定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还,未征收营业税的应补征入库。1997 年 1 月 1 日起办理的储金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改按本通知执行,如多征税款可以退税。
    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调整后,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按原 5% 税率计征的营业税仍全部就地缴入省级金库,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缴入地方金库;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按3% 税率计征的营业税全部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各级国税、地税征收机关应严格划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入库级次,严禁混库和截留、转移中央和省级收入现象发生。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管,堵塞“跑、冒、滴、漏”和杜绝混库现象的发生,确保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   财税字[199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 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问题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四、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 50% 。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帐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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