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一字[2001]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5-25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单位和个人经营“娱乐业”取得的收入,自 2001 年 5 月 1 日起不再执行 5% -20% 的幅度税率,一律按 20% 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云税流字[1994]001 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税率的补充通知》(云税流字[1994]18 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 2001 年5 月 1 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 20% 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