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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流二[1997]00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25

鲁国税流二〔1997〕0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27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27号对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中抄示:“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不同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现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镶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锁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6〕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经过大量调查已经核实,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不同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现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编者注:本文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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