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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征[1999]2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商业零售领域实行全面开票制度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00

鲁国税征〔1999〕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07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零售领域普通发票管理,充分发挥普通发票在控管税源、监督社会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省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在商业零售领域实行销售商品全面开具发票制度(以下简称“全面开票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全面开票制度的政策界限    (一)根据省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11号)要求,凡从事商业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数额超过10元的,无论购货方索要发票与否,都必须向其开具发票;不超过10元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也不得拒开。对未超过10元且消费者未索要发票部分的销售额,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但要按日汇总开具等额发票,并附销售商品清单。所开具发票的记帐联作为计税核算的原始依据,用票单位和个人为购货方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加上汇总开具发票的金额即为其全部的销售额。从事商业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所开具的发票必须是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以其他单据代替发票向购货方开具。凡以其他单据代替发票向购货方开具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国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全面开票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商业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在城乡集贸市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蔬菜、肉、禽、蛋、水果等商品及非固定业户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是否可暂缓实行全面开票制度,由各市、地国税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从事商业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的发票种类有:山东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包括万元版、千元版和百元版三种,以下简称“商零发票”)、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包括万元版、千元版和百元版三种,以下简称“粮食发票”)、机外发票以及卷筒式发票。其中:万元版商零发票供每笔销售金额通常在万元以上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千元版商零发票供每笔销售金额通常在千元以上不到万元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填开金额超过万元的视为无效;百元版商零发票供每笔销售金额通常在千元以下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填开金额超过千元的视为无效;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同时需要万元版、千元版、百元版商零发票的,经国税机关核实后,可同时使用。粮食发票供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各种粮食复制品、熟食品、副食品和食用油等商品时使用,继续按鲁国税征[1998]26号文件执行。机外发票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卷筒式发票适用于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加油机的单位和个人(关于卷筒式发票的具体使用规定,省局将另行通知)。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上述原则,根据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其用票种类,严格控制高金额版位发票的发放使用范围。    二、切实提高对实行全面开票制度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主要的商事凭证,是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加强发票管理,是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变化情况,加强税源管理,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行有效监控的主要途径和手段。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强调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对普通发票管理重视相对不足,管理力度不够,社会上利用普通发票违法违章的案件时有发生且问题日趋突出,特别是在商业零售领域,以收据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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