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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5]5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武汉市税务局违反国家统一税法擅自制定下发120条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16

京国税[1995]〔1995〕0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2-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武汉市税务局违反国家统一税法擅自制定下发120条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武汉市税务局违反国家统一税法擅自制定下发“120条”情况的通报》(国税发[1995]0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将此文件传达到所属有关部门和基层税务所,并立即组织有关干部认真学习,统一认识,进一步提高以法治税的自觉性。

        二、本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执行国家统一税收政策法规,认真执行新税制,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或做出违反统一税收政策的决定和行政行为。要结合新税制执法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纠正、查处。

       附:国税发[1995]0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武汉市税务局违反国家统一税法擅自制定下发“120条”情况的通报

1995年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武汉市税务局违反国家统一税法擅自制定下发“120条”情况的通报

国税发[1995]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1994年4月8日,原武汉市税务局以《税收文件法规汇编特辑》(内部文件,不得翻印和外传)的形式制定下发了供科(股)、所长以上干部掌握执行的《关于实施新税制及搞好企业的税收政策措施意见》(《意见》共计120条,以下简称“120条”)。现经国家税务总局查实,在120条政策措施中,属于违反国家统一税法、擅自制定的税收政策有63条:属于自行放宽税收政策、部分有问题的有13条。这些规定和做法严重干扰了新税制的贯彻执行。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一、对因执行“120条”而挂帐欠交的1.19亿元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责成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全国统一税法规定限期清欠催收,全部征收入库。

        二、对因执行“120条”而少征的0.15亿增值税款(现已无法收回),请财政部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扣减地方财力。

        三、1994年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统一税法,以达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但新税制刚刚执行,原武汉市税务局不请示报告,未经授权擅自制定与税法和中央政策相抵触的税收政策,这是完全错误的,现通报全国。原主要领导要作书面检查,并上报总局。

        在此,总局重申,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各地必须切实纠正执法走样、自行其是的做法,使新税制真正落实到位。绝不允许擅自改变税率和税法规定,变相减税免税,降低税收负担。各地要认真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对问题严重而不报告、且不纠正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附件: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和认真检查纠正违背统一税法错误行为的报告(略)

199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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