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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5]2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06

京国税〔1995〕2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1-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21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做好整改工作。

整改工作是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的关健和重点,各单位对此项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总局的要求做好整改工作。各单位的新税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整改工作。

二、各单位要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结合今年的税务大检查,认真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重点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交叉管户,税款混库问题,要坚决进行调库。此项工作难度较大,各单位应积极主动的与有关单位联系,做好协调和移交工作,按时完成调库。

2、对欠税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清理旧欠,防止新欠。特别是对那些长期拖欠税款的欠税户,要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及时报市局),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延期缓缴税款的,严格按照市局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针对发现的问题,做好建章建制工作。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市局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各局可先根椐具体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报市局备案,俟市局作出统一规定后,再按统一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应于12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局。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5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全国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各地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的一些税收执法问题进行了纠正和处理,进一步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依法治税得到了不断推进。为了使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真正收到实效,现就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执法检查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整改是执法检查的关键和重点。只有通过整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相应的管理制度才能得以建立和完善。整改搞好了,执法检查才能达到目的,取得成果。为此,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整改工作在执法检查中的重要作用,将执法检查整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总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执法检查整改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整改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改进备查备案工作。

        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整改范围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财税部门就有关税收工作制定的与国家税法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种解释、规定、办法、通知、会议纪要,及有关领导人就税收工作所作的决定、指示、讲话等。对虽制定于1994年以前,但与新税制政策相悖且仍现行有效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在整改范围之内。

        凡是与国家税法规定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律按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纠正过来。如果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认为某些税收政策不合理,可以反映情况和意见,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进行更改和变通。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大、政府制定的与统一税法相悖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各地税务机关应如实向总局报告,并应说明纠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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