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4〕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23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国税函发[1994]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抄件)规定精神,省局意见,对从事各种设备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国税函发[1994]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抄件)规定精神,省局意见,对从事各种设备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