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4〕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9-22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要求对经营医学美容康复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征免营业税范围的规定,对我省经营医学美容康复业务征免营业税范围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下简称“医疗机构”)开设的专为病人治疗而提供桑拿、推拿、按摩等经络医疗、理疗服务项目的医疗美容康复中心或经络治疗中心,其经营业务收入,凡纳入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统一核算,并使用医疗部门统一的收费收据的,报经县及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给予免征营业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或由个人或个人合伙承包经营的,均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二、对医疗机构以外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各类医学(疗)美容康复中心、古法治疗中心、桑拿按摩中心,包括挂靠医疗单位的医学(疗)美容康复中心等等机构,其经营医学美容康复业务收入,均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三、上述照章缴纳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分别为“其他服务”税目和5%税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