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4〕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23
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近接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给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07号)略称:“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特此通知,请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