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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一[1994]507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33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507号       1994-08-16

贝云提示——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1、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关于“第十条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的规定失效。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第四、六、十条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请依照执行。

1994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新的营业税出台后,各地在贯彻实施中反映,有些具体政策规定不甚清楚,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运输业务纳税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二)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

       (三)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二、关于联运业务征税问题

       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三、关于与运营业务相关劳务征税问题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输业”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

       (一)通用航空业务;

       (二)航空地面服务;

       (三)打捞;

       (四)理货;

       (五)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四、关于搬家业务征税问题

       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自建建筑物征税问题

       细则第四条第三款所称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自建建筑物,是指单位或个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建筑物。

       六、关于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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