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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1994]2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36

京地税企[1994]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9-15

朝阳、海淀、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市财政局京财农(1994)358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批复中明确从1994年按新税制执行交纳所得税的企业,请你们及时与企业联系,做好今年的税收征管工作。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
     京财农(1994)358号
    
    国有农口务局、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94)财农字第4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继续执行(91)财农字第4号和(87)财农字第252号文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税制改革与“八五”承包衔接的办法,本着自愿选择的原则,根据主管部门的申请,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
     1、1994至1995年继续执行国有农口企业财务大包干办法,税后留利交纳“两金”的企业有:农场局、畜牧局、农机局、水产局、京龙商贸公司、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月1日起按新税制办法执行。
     2、1994年起原执行农口企业财务大包干办法的,改按新税制执行交纳所得税的企业有: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大发畜产品公司。税后留利免交“两金”。
     3、京华信托投资公司1994年不再按原承包办法,按实现利润的55%上交所得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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