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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中[1994]384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煤炭部直属工业生产、供销企业执行新的工商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43

京税中〔1994〕3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6-22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煤炭部直属工业生产、供销企业执行新的工商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中[1994]38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94)财工字第79号《关于煤炭部直属工业生产、供销企业执行新的工商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煤炭部直属盈利企业一律就地缴纳所得税,其他企业及新成立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煤炭部直属工业生产、供销企业名单

1994年6月22日

 

附    件:

    [1]煤炭部直属工业生产、供销企业名单

财政部关于煤炭部直属工业生产、供销企业执行新的工商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94)财工字第79号

煤炭工业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90号文件精神,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新的工商税制。现将执行新的工商税制后,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你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核定你部直属工业生产企业、供销企业一九九四年亏损包干指标23.2亿元,其中:三年贴息资金3.2亿元。

       二、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盈利的煤炭企业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将所得税缴入中央金库。考虑到煤炭企业目前的困难,一九九四年中央财政将这部分所得税全部返还给煤炭部,由煤炭部补给亏损企业。具体办法是:由煤炭部按季度将盈利企业的所得税缴库单复印件汇总后报财政部,经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集中办理退库手续。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71号文件精神,煤炭企业实行新的增值税制后,税负比按原税率征收增加税额17.1亿元,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亏损补贴解决,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对1994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超过按原产品税税率征收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在不超过17.1亿元数额内按月给予退库。

       四、一九九四年亏损指标由你部包干使用,超亏不补,减亏全留(贴息资金按规定使用)。各直属工业、供销企业的亏损指标,应商得我部同意后下达。亏损指标的拨付,由你部按月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中央财政集中按计划办理退库。

       五、请你部认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并由当地监缴机关实行财务监督。企业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应按时报送监缴机关。

199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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