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1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1994]外经贸技发第406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涉及出口货物退税的问题,按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办理。
1994年10月12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4]外经贸技发第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请批转〈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的请示》([1993年]外经贸技发第321号)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具体政策将陆续制订下发。
1994年8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4]48号
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请批转〈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的请示》([1993]外经贸技发第3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促进贸工技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是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技术含量和技术附加值的重要举措,对我国外贸出口在国际竞争中不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原则同意《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请你们联合下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