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销售货物】及【为客户提供设计服务】两种收入。按季申报增值税。(收入小于9万元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此起征点是分别计算销售货物和应税服务,还是相加计算的?
例如:假设第三季度,我司发生销售货物收入5万元,应税服务(设计服务)收入5万元,则我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专家回复:
兼营原增值税业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业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将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合并计算后来判别,而是分别予以判别。因此,你公司兼营的销售货物和设计服务均未达到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