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企业申报增值税时,对于异地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在下期抵减。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预交存在的原因,其实主要有两种:
建筑企业的行业形态决定了是工程满天飞的现状,因此,主要建安行业的异地预交主要是为了空间上的平衡(即平衡住所地、建筑服务发生地税负);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形态决定了预收房款方式销售的空间错位,预交主要是时间上的平衡,保证开发期税款均衡入库,避免在项目开发期税负不均;
因此按照这两种不同空间和时间上的不同错位原因,其实抵减时间应该是有不同的,譬如异地建筑服务因预缴与纳税申报系同一期间的错位,因此预缴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房地产开发企业,因预缴与纳税义务时间不同而发生的时间错位,以及按照58号文的开工前收取的预收款,是为了平衡入库时间上的不均衡,所以只能在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内抵减。
由于自行判断的方法对于我们财务人员在申报来说也相对复杂,而且总局文件也并没有很明确的说必须要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才进行抵减,按照上期的增值税填报方法,娜老师也列举了相应行次的填报,所以简单掌握所有预交都可以在预交后进行抵减即可。
但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青岛市在2017年4月的相关问题答复中有一个特殊规定。
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按3%的预征率预缴的税款,次月申报期能否抵缴申报税款?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收到的预收款不计入当期申报销售额,因此其按3%预征率预缴的税款不得抵缴其申报税款。待按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时间,根据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可以抵减已预缴税款。也就是说,在关于一手房的预交3%和5%的预缴税款可抵减时间问题上,青岛市是按照其纳税义务时间才能抵减的概念,也就是必须预交的项目要在实际交房环节才可以抵减预交,这个是青岛的规定,至于其他地区是不是这样的口径,还需要和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但是青岛本地既然有特殊规定,我们这个事项按照特殊规定来执行就可以了,无相关规定的,我们直接按照,预交当期就可以直接填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