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过渡期内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对新法实施后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作了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优惠政策过渡办法,规定:“自2008 年1 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
享受企业所得税1 5 % 税率的企业,2008 年按18% 税率执行,2009 年按20% 税率执行,2010年按22% 税率执行,2011 年按24% 税率执行,2012 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 税率的企业,2008 年起按25% 税率执行。自2008 年1 月1 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该通知同时明确,“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 年3 月16 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根据您问题所述,贵公司成立的时间在2007 年3 月16 日之前,并且享受的15%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范围内,因此,贵公司从2008 年1 月1日起,可根据上述规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内容
最新文章
- 房屋拆迁补偿税收政策集锦
- 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同办公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浙注协[2021]7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医保发[2021]2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通告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