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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30 13:35:19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124号)转发给你们,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贯彻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对尚未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清理,在“营改增”之前将税款追缴入库。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进行清理工作,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统一细致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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