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5]290号 2015-11-2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2]129号)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5]111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