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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1]2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51

京国税发〔2001〕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2-0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0]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税收执法检查是依法治税、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各级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把贯彻落实“规则”做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税法的正确实施。

    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牵头,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在本级机关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其他部门和单位应予积极支持。

    三、国家税务总局布置的全国性的税收执法检查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税收执法检查由市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法制部门统一布置,有关部门予以配合。除市局统一布置的日常税收执法检查外,各区、县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日常税收执法检查。

    四、区、县局日常执法检查的范围主要是前一个季度结案的违法案件,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以及检查数量按市局京国税[1999]141号文件的规定实施。检查结果应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市局,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2001年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加强法制监督,总局对《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7月17日

附 件:
[1]税收执法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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