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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6]33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53

京国税发〔2006〕3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335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是出口退税管理的内容之一,各区县局要提高对这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发、回函工作列入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管理制度。  二、我市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区县局的,发、回函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后所附函件格式,可以盖科(所)级章,科(所)长为签发人。  三、各区县局出口退税部门是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发函工作由出口退税部门负责、回函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管理所)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四、自2006年12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审核中已发函超过三个月仍未收到回函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后所附函件格式重新发函。  五、函调文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不得委托企业代为填写和邮寄。函调编号统一规范,以东城区国家税务局为示例:京东函调[2006]A××××号、京东函调[2006]B××××号、京东函调[2006]C××××号,其中A指对外省市发函,B指对我市各区县发函,C指对本区县局发函。  六、各区县局已向回函单位发出催办件,在规定时间过后仍未收到回函的,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局书面报告(格式附后),并将函调复印件作为报告的附件,以便市局进行协调或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七、函件式样由各区县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后所附函件格式自行印制。               2006年1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对于外贸企业异地收购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作用尤为明显。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税源管理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区发函、回函的管理、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对函调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6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5]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发给你们,请即布置,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随着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提高,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所抬头。从1999年第四季度全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情况看,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较为严重,涉及骗税案件的“出口”货物供货地仍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汕头、揭阳、潮州、汕尾等以往骗税多发地区。为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加强对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凡供货地或任何一环节的供货方涉及广东省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市、区、县的,无论出口企业在何处海关报关出口和结汇,也无论申请退税的出口企业实行的是A类、B类还是C类退税管理办法,都必须在申报退税单证真实、齐全、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且排除一切疑点的基础上方可办理退税,绝不能以单证齐全、真实为由而不顾及其他。二、凡出口企业从上述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进行退税单证审核、报关单等电子信息核对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函调。总局在此重申,对出口企业从上述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凡因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不进行函调、不认真审核、审批或因货源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不认真回函、回函内容不实而造成骗税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税务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上述4个地区的出口货物,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同时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的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严加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查处骗税案件。绝不允许税务部门包庇、纵容或与出口企业、供货企业相互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以少充多、虚抬价格、假冒或虚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如个别地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税务部门要及时报告总局。200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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