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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6]22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220号         2006-08-11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国、地税局联合换发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联合换发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内容

  国、地税局联合换发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以下简称“联办”)工作是指纳税人只向所属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国家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套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联办的工作范围包括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要求,我市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基本原则为:“一证、同号、两章,在一个税务局受理,只收一套证件工本费”。

二、国、地税局联办范围的划分原则

国税局主要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国税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和核发工作,其他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主要由地税局负责换发和核发。

只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和只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换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按以上原则到国税局或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证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受理换证的税务机关也应予以受理,但应及时将税务登记资料传递给同级对应的地税局或国税局。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联办工作是加强税源管理和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方便纳税人、节约办税成本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今后我市国、地税局之间进一步加强业务协作和信息共享具有深远意义。各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顾全大局,统一部署。在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同级国、地税局应成立临时联合换证工作机构,要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换证的各项工作,合理掌握工作进度,尽量减少因换证给其他税务工作带来的影响;要通过这次换证工作,做到摸清税源底数,提高税务登记基础信息质量,为下一步开展各项征管工作打牢基础。

  (二)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为适应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变化和国、地税局联合换证的工作要求,各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换证工作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同级国、地税机关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换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国、地税局已联合制定了《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各局应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张贴宣传,争取纳税人对换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做好联合换证服务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级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选择,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段、分批次进行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不能因换证工作影响纳税人其他涉税事宜的办理。

  四、联合换证工作时间安排

  全市的换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对纳税人辅导,发放税务登记表;

  第二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回收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打印、发放新税务登记证;

  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1月31日进行总结验收。

  国、地税局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换证和发证的工作进度应尽可能保持一致。

  五、换发、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各局应依照市局转发税务登记办法文件规定的适用三种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根据不同情况为纳税人换发、核发不同种类的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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