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征〔2014〕31号 2014-02-2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向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转型升级,引导个体工商户向公司制企业转型(以下简称“个转企”),完善首都经济主体结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市局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服务“个转企”工作措施,现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提升站位,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加大对“个转企”纳税人的服务力度,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制”等纳税服务制度,进一步优化纳税环境。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鼓励“个转企”发展,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转变。对“个转企”后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5日
附件:
“个转企”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3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 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
二、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政策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
操作流程: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操作流程: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
提交材料: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印花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享受减免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中小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签订技术合同后,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一)所列内容,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中列举的资料,除《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和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外,其余资料可使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