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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4]37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3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375号                                                 2004-12-28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3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本市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各类业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国、地税两局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建立涉税信息定期交换制度
(一)信息交换内容
1、税务登记信息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相互提供当期的新办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清理漏管户的情况。

2、纳税核定信息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相互提供当期新办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核定信息和当期纳税核定的调整情况。

(二)信息交换周期
自2005年1月1日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每月15日及该月份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先后两次将上述信息交换至对口局。

(三)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及方式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二、关于纳税核定问题
对国家税务局已明确核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的,地方税务局原则上按照国家税务局核定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除此以外,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三、为方便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派人到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窗口,由两局共同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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